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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3〕115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识管理
  绿色建筑标识,是指标识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是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本地区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三)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发展中心负责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受理和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二、标识执行标准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应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应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三、标识认定程序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一)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申报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模版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3.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4.与标识认定有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5.资料真实性和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二)初审推荐。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推荐意见。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
  3.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
  4.项目是否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三)项目审查。省、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申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申报单位可在形式审查意见反馈后补充一次材料。
  2.专家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公告。对通过审查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在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应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由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认定,并授予证书。
  (五)证书编号。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0年认定的第1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公示信息报至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发展中心申请编号,编号统一由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发展中心发放。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制定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并报至省住建厅,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工作程序、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确保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项目监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开展情况和标识项目清单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登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1.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2.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强化专家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模式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市级专家库名单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价规定和评价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孔 珺
  电话:029-63915778

责任编辑: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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