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工人为他人修建大屋顶时摔伤,责任咋分担?看紫阳案例
修建大屋顶时不慎摔伤,屋主却不用承担责任,这是为何?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紫阳双安的王某受安徽省枞阳县的徐某雇佣给高桥镇的李某修建大屋顶。2024年3月,王某与徐某在房顶施工时, 徐某测量好接头处所需方铁管的尺寸,让另一工人在房下按尺寸裁好方铁管扔上房顶,王某在接方铁管过程中脚下石瓦下滑摔倒受伤。经紫阳县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王某于2024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徐某及李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5873.75元。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高桥法庭于2024年12月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徐某辩称王某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李某辩称其已支付了徐某31900元的费用,且一开始便与徐某口头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徐某负责,王某是徐某找来的,王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王某的损失应由徐某负责,与自己无关。
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王某、徐某、李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的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徐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自行提供相关的工具为其搭建大屋顶,李某不进行指示和管理,徐某完成任务后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这二人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某承揽李某房屋大屋顶任务后,联系王某为其提供劳务,王某按照徐某的指示进行施工,因此这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因案涉房屋为两层以下的农村居民自建房,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限制,不要求承建方有相应资质,李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无过错,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进行指挥,因此李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徐某作为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并安排王某直接站在屋顶去接方铁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受伤前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施工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因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支持的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5504.75 元,王某承担 30%的责任,徐某承担70%责任。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24853.75 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均应增强安全意识,把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接受劳务方应加强安全防护,为劳动者提供规范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障,并随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提供劳务方应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合理避险,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紫阳双安的王某受安徽省枞阳县的徐某雇佣给高桥镇的李某修建大屋顶。2024年3月,王某与徐某在房顶施工时, 徐某测量好接头处所需方铁管的尺寸,让另一工人在房下按尺寸裁好方铁管扔上房顶,王某在接方铁管过程中脚下石瓦下滑摔倒受伤。经紫阳县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王某于2024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徐某及李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5873.75元。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高桥法庭于2024年12月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徐某辩称王某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李某辩称其已支付了徐某31900元的费用,且一开始便与徐某口头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徐某负责,王某是徐某找来的,王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王某的损失应由徐某负责,与自己无关。
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王某、徐某、李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的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徐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自行提供相关的工具为其搭建大屋顶,李某不进行指示和管理,徐某完成任务后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这二人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某承揽李某房屋大屋顶任务后,联系王某为其提供劳务,王某按照徐某的指示进行施工,因此这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因案涉房屋为两层以下的农村居民自建房,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限制,不要求承建方有相应资质,李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无过错,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进行指挥,因此李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徐某作为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并安排王某直接站在屋顶去接方铁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受伤前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施工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因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支持的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5504.75 元,王某承担 30%的责任,徐某承担70%责任。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24853.75 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均应增强安全意识,把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接受劳务方应加强安全防护,为劳动者提供规范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障,并随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提供劳务方应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合理避险,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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