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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可提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是基于伤害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作出的赔偿。

  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为:婚姻中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实施损害行为或存在过错一方。

  提出损害赔偿的程序要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多少法无明文规定。影响抚慰金数额的因素通常取决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兼顾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根据民法典颁布后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故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要兼顾实际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尤其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离婚诉讼中,除了损害赔偿,《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民法典的生效,婚姻法时效,该司法解释也应归为失效。应使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要在时效内提起诉讼。如果在离婚之日起或离婚后发现对方过错之日起三年内没有主张损害赔偿,过错方有权提起诉讼时效抗辩。若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陈睿名片

  陈睿,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法律服务战略合作中心副主任。拥有2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及合同债权纠纷解决。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发展委员会秘书长、安康律师协会理事、安康律师代表。曾担任中央政法国家一类媒体《民主与法制》陕西记者站法律顾问;现任《西北建设》杂志社、《法治头条》特邀法律顾问、安康地区负责人;“西部普法网”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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