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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汉滨法院:借款有风险谨防高利贷

  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且广泛存在于人民生活中,其方便了群众对资金流动的需求。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都会约定利息,但若以高息牟利,那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
  近日汉滨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正是反映民间借贷中高利贷问题。
  郑某与陈某的男友张某系朋友关系。一日,郑某通过通过微信与张某商议,称自己给别人放款,按月息四至五分收益,并邀请张某参与,承诺自己给张某兜底,按月息2-3分计算。当日,张某便将女友陈某的微信推送给郑某,陈某向郑某转账20万元,郑某收款后立即给陈某转回利息5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但借款后,郑某仅向陈某偿还5万元便再未偿还本息,陈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被告郑某与案外人张某的聊天记录、张某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原告转账当日收到被告支付当月利息5000元等因素,可以推定,原告出借案涉20万元时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借款用于高利放贷,动机为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因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亦即,被告将借款20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将收取的5000元利息返还给被告,返还方式为从借款中扣减。
  判决后,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利率的约定应遵循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但不应超过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约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利贷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若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取得的财产,亦应当相互予以返还。
  高利贷,如同深不见底的陷阱,诱使许多人在财务危机中陷入深渊。在生活中,借款人亦要避免高息诱惑,防止借款有去无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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